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