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65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09:50:13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对云南省十二届人大次会议

0565号建议的答复

 

岩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西双版纳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已交由我厅会同财政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一)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省林业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部署,自1996年开展全省森林分类区划试点工作,至2012年完成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落界成图,经过多次优化和完善,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全省公益林体系。目前,全省共区划界定公益林面积18840.6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1877.7万亩,省级公益林5946.9万亩,州县级公益林1016万亩,分别占全省公益林面积的63%31.6%5.4%。既有力地支撑了"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又为林产业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

我省自2005年启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来,扎实推进工作,补偿面积不断扩大,补偿标准逐步提高,支农惠农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显现。目前,我省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面积13207万亩(国家级公益林8540万亩,省级公益林4667万亩),补偿标准为国有8/·年,集体和个人15/·年。截至2016,全省补偿资金累计投入109.7亿元。为我省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做出了贡献。

    (三)西双版纳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西双版纳州是我省生态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的地区之一,全州共区划公益林1397.6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571.5万亩,省级公益林582.5万亩,州县级公益林243.6万亩。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面积239.02万亩(国家级公益林64.13万亩,省级公益林174.89万亩)2016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西双版纳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650.88元,补偿标准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8/·年,国有省级公益林6/·年,集体和个人公益林15/·西双版纳州森林管护提供有效支撑。

二、关于提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提高补偿标准

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难点、重点和努力方向。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和努力下,我们多渠道、多方式地向国家反映,请求提高补偿标准。2010年,国家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年提高到10/·年,2013年提高到15/·年,2015年,将权属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亩提高到6/·2016年提高到8/·切实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惠农支农力度。

在中央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示范带动作用下,我省也逐步提高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2011年,省政府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5/·年提高到7.5/·年,2012年提高到10/·年,2014提高到了15/·年,2016年,将权属为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亩提高到6/·亩,2017年提高到8/·实现了和国家级公益林同标准补偿。

启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来,虽然中央财政、省财政次提高补偿标准,实现管护和补偿全覆盖。但是,目前15/·亩的补偿标准仍然偏低。补偿标准与公益林创造的生态价值极不相称,未能真正体现对公益林权利人因保护公益林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补偿,同时公益林与商品林收入反差继续拉大,影响了林农持续加强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但是,基于中央和省级财力的实际,实现补偿政策从无到有,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已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大决心改善生态和民生的举措之一,真正达到期望还需财政收入增长及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等实现。我们已经多次向国家反映,建议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稳定补偿面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建立补偿标准与财政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对补偿标准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近期内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20-50/·远期要以地租为参考,将补偿标准提高到地租的水平。

关于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因此,公益林补偿由政府和公共财政为主承担。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目前所启动的公益林补偿完全依靠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投入渠道单一。云南省地理位置特殊,生态区位重要而且敏感,因此,全省公益林比重较大,补偿资金需求量多。你提出的"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议是非常有针对性和必要性的,为我们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为提高补偿标准提供保障。我们结合这几年的实践,已有一定的设想和思路:以做强做大补偿基金为基础,以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从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营业性供水、水力发电、生态旅游等)和损害者(薪柴烤烟、矿产开发、林地征占用等)中,按一定比例缴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但对于出台新的收费或基金征收项目,国家管控十分严格,审批权限在中央,仅靠地方难以推动。为此,我们多次向国家林业局反映,建议从国家层面开展试点,出台相关政策,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关于发展林下经济

近年来西双版纳州在各级政府扶持和企业的带动下,立足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环境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生态旅游和林下产品采集为主要模式的有当地特色的林下经济,为当地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进全省高效林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省财政对林业产业项目安排情况,按照符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布局,有利于山区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重点突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一定发展空间、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有一定产业基础、市场前景好的原则,对西双版纳州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等高效林业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和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对发展重点突出、潜力巨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和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在林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

2016年,根据预算改革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我们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除了按照固定标准补助资金和与中央配套资金以外的所有林业项目整合为一个林业专项,通过因素法计算并切块到州(市)级,其中包括林下经济项目资金,省级不再指定具体项目,由州(市)、县级自主决定如何安排。州市可以结合当地林下产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省级林业专项支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

同时,建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机制,认真研究分析当地高原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协调互动的原则,研究制定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搞好布局,培育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林下经济等高效林业产业。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合作组织,集中资金,共享技术、销售信息等,发展适宜当地特色的高效林业产业,促使林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并积极申报省级示范社,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

    以上是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有关问题的答复。感谢你对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关注,希望你对全省林业工作继续关注和支持,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林业厅       

                                                                   20175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