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01 11:32: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2017年1月,云南省林业厅印发《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强化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管理,提高测报准确率,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种苗及其林产品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

本办法所指监测预报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及影响其发生发展相关因子进行定期调查观测、记录汇总、发生预测、趋势分析、信息处理、预警预报的活动。

测报工作管理是对测报活动所开展行政事务管理的总称,包括测报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与决策。

第三条 省级林业行政部门管理全省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林检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林检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测报工作;

(二)制定我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办法;

(三)提出全省测报网点、测报对象、应实施监测面积、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方案,报省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汇总分析州(市)、国家级中心测报点报送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数据,发布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情况通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中、长期趋势预报;

(五)汇总全省突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数据,报告危害情况,提出防治建议;

(六)组织测报技术培训、专职测报员岗位培训与考核;

(七)研究、推广测报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 州(市)级林检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工作的管理,调查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危害情况,汇总和报送调查数据;

(二)汇总分析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数据,评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动态,发布短、中期预报;

(三)负责县级林检机构测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与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突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数据核查,报告危害情况,提出防治建议;

(五)推广运用测报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 县级林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工作及测报站点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二)调查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情况,落实监测任务;

(三)采集、整理测报信息,报送上一级林检机构;

(四)对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种类、寄主名称、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专项调查,提出防治预案;

(五)培训和管理辖区内兼职测报员;

(六)发布辖区内短、中期趋势预报。

第七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中心测报点”,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测报对象的调查和测报工作,管理好测报专项经费,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级林检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测报人员,负责辖区内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的监测调查、整理调查资料、上报数据信息等工作。

第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面积统计,按国家《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LY/T1681-2006)、《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林造发〔2012〕26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林检机构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作出半年和全年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形成趋势预报。其内容包括发生种类、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危害程度、成灾原因、防治措施等。

第十一条 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数据采用国家统一的报表软件上报。各林检机构负责运行、维护信息系统,确保上报信息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林检机构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年度建立测报资料档案,长期保存,保持信息资料的连续、完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林检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管理》《国家林业局发布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报送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和应急报告。

(一)定期报告。 按照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系统”要求的内容,上报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人财物等报表;

(二)不定期报告。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在5日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省级林业行政部门;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超过50公顷,应在7日内上报同级林业行政部门,同时逐级报至省级林检机构。疫(灾)情上报后10日内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发生情况、防治方案;

(三)应急报告。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发现并核实辖区内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省级林业行政部门。省级林业行政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灾情(Ⅱ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同时告知发生所在州、市级人民政府。省级林业行政部门认为可能属于特大灾情(Ⅰ级)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数据迟报、瞒报、虚报的,对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未及时处置并造成灾害蔓延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