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2018-06-01 11:33:0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分享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常态公开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的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形成行政行为更加透明、政民互动更加通畅、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新格局。

——统分结合原则。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需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同时,将各自掌握和公开的信息分类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由平台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梳理,集中统一分类公开展示,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科学规范透明、“互联网+政务”深入融合、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明显提升。

——真实准确原则。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信息发布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公开有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及时有效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公开范围。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排污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等。

(二)责任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或监督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97号)有关要求,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公开重点

1. 住房保障领域。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包括规划建设方案信息(项目建设地点、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规划指标等)、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等)、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2)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3)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 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公示等信息。

(1)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总供应面积)、供应结构(土地用途及对应的面积)、供应布局(土地位置)等。

(2)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土地基本信息(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宗地坐落、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始价、加价幅度等)、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竞买人条件、交易时间等。

(3)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地块编号、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成交价格、受让单位等。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3. 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交易结果、审批结果等信息。

(1)出让公告公示信息

探矿权的出让,包括出让人的名称与地址,交易机构名称与地址,出让的探矿权基本情况(包括探矿权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勘查矿种、范围坐标及面积、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区块内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出让年限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公告时间,出让的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确定竞得人的标准与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对出让的探矿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有关规定与提示等。采矿权的出让,包括出让人的名称与地址,交易机构名称与地址,出让的采矿权基本情况(包括采矿权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开采矿种、范围坐标及面积、开采标高、资源储量、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出让年限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公告时间,出让的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对出让的采矿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有关规定与提示等。

(2)交易结果信息: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基本情况、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基本情况、成交时间、成交地点、成交价格、缴纳方式、对出让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等。

(3)审批结果信息:包括矿业权人、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止、申请类型等。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4. 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信息,以及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有关处理决定信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考核信息。

(1)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审查标准和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信息: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5)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和成交金额,主要中标和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代理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6)采购文件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文件全文。

(7)更正事项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8)采购合同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全文。

(9)单一来源公示:依法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关信息。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有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有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0)终止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公告日期、确定终止日期,终止原因,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1)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包括有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13)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信息: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14)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5. 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领域。主要公开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目录、采购公告(采购通知)、采购文件、采购结果、药品耗材设备质量和价格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1)采购目录信息:包括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名称、类型、规格等。

(2)采购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周期、采购数量等。

(3)采购文件信息:采购文件全文。

(4)采购结果信息:包括中标单位、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种类、中标价格、规格包装等。

(5)药品耗材设备质量和价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情况等。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6.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及出租等交易决策及批准、交易公告(包括交易项目概况、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交易结果、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1)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包括审查批准情况、转让主体、转让标的等。

(2)交易公告信息:包括标的名称、项目概况、资产评估情况、转让底价、交易价格(或转让价格)、竞价方式、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3)交易结果信息: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基本概况、成交价格、成交时间、转让方式等。

(4)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信息: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审计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转让人或有关交易机构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市场主体信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1)招标项目核准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2)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履约能力、人员信誉等。

(3)招标公告信息: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4)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审查标准、资格预审方式等。

(5)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6)中标结果信息:中标人名称、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7)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8)监督信息:凡涉及投诉处理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监督处罚等。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招标人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8. 排污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竞买通告、竞买结果等信息。

(1)竞买通告信息:包括标的基本概况、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等。

(2)竞买结果信息:包括交易企业、交易品种、成交金额等。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9. 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道路之外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经营权、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及经营权等交易公告、成交结果等信息。

(1)交易公告信息:包括标的基本概况、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等。

(2)成交结果信息:包括成交企业、标的基本概况、成交金额等。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旅游发展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10.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主要公开处置公告、竞买结果等信息。

(1)处置公告信息:包括罚没财物的数量(重量)、规格、品名、规格型号、包装方式、货物(物品)瑕疵情况等,按职责依法对罚没财物作出变卖和处置的决定、方案及依据,标的基本概况、竞买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价格鉴证服务机构估价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2)竞买结果信息:包括竞买人和处置拍卖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易罚没财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单价(金额)等标的基本概况,标的底价、成交金额、罚没物资移交凭证及有关情况等。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等执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执法机关,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

(四)公开方式

1. 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各牵头单位在自身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归集统一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重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发布。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兴政务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

2. 构建数据共享体系。按照国家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资源开发的部署,结合我省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积极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打通各部门信息系统、打破“数据孤岛”,推进线上线下工作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留痕、全流程透明。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后,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实现信息共享,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公开。

3. 充分依托信用平台。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撑“互联网+政务公开”作用,深化信用信息应用,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主体信用状况,推动公共资源配置各部门实施事前差异化服务、事中信用监测预警和事后联动奖惩措施,开展网上公共资源配置全领域全过程信用管理。各地各部门及时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交互至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予以公开。

4. 强化服务平台运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83号)有关要求,以有用、好用为目标,加快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公开信息汇集互联和共享开放,推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管理服务更加精准、智能、主动,提升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政府热线电话等延伸,鼓励通过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测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做好有关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区域和行业特点,按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梳理制定。各地各部门的目录清单编制工作,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后,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抽查、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等方式,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科学有序落地。各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应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同时在自身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时,须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全省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四)强化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等,通过实地检查、调研和填写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强化激励约束,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通报表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