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开创了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先河。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原则,结合云南生物多样性特点,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突出重点,体现"保护优先"原则,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林业、农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在制定有关规划时,应当与生物多样性规划或计划衔接。通过制度设置,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
在后续工作中,云南省林业厅将把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到具体生态系统,具体物种。遵循自然规律和发展规律,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与优化发展、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努力寻求合理有效的发展途径。进一步优化保护地空间布局,按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执法到位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以极小种群拯救保护为抓手,建立云南极小种群物种的种群、分布、生境、受威胁状况、受保护状况档案,促进云南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的监测体系,为规范管理、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切实加强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监测,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云南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云南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4.1%,却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以外的所有生态系统,涵盖了从热带到寒带的各种生态类型。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与此同时,云南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突出,保护任务繁重。2012年4月,云南省生物多样保护联席会议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西双版纳约定》,明确要"颁布施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3年5月,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进一步将"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列入优先项目。2014年,《条例》立法工作被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2018年9月21日,《条例》经云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