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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公开

2019-01-31 09:58:11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厅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公开

 

云南省涉林政府性基金收费2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将有关情况给予公开。

一、涉林政府性基金收费事项

1.森林植被恢复费

2.育林基金

二、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1.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四)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2.征收标准。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122号):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育林基金。

1.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2)规范性文件。按《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2.征收标准。从2016年2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废止《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综〔2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