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函〔2019〕288号
梁文林等7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开发项目分类退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053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涉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分类退出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包含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立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战略部署。随着中央环保督查、"绿盾"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督查检查深入推进和祁连山矿产资源开发、陕西秦岭违建别墅等破坏生态环境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以中央环保督查等系列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省林草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发现了大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违法设施,主要有矿产勘查开发、水电、风电、旅游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少量工业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有自然资源、水利、发改、能源、住建、旅游、工信等部门。上述开发建设项目,有的是经过层层审批,取得全部或部分审批手续,有的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的要求和我省制定的整改方案,这类开发项目均须从保护区特别是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退出,因此,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建立退出机制非常必要,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分类退出补偿机制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2017年以来,省级有关部门对建立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退出机制进行认真研究、作了有益探索。如省自然资源厅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发布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评综合估工作,下发了《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应将生态保护红线查询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纳入审查范围,从源头上防止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新设矿业权。针对矿业权退出各类保护区及其补偿问题,该厅开展了相关调研,并于2017年7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全省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初步核查有关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初步政策措施建议。在前期收集相关省份政策措施、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整治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各类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分类退出和奖励补偿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方案已征求相关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部的意见。2019年1月,针对补偿资金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已发函征求省财政厅意见,近期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加快推进政策措施出台。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方案区分不同情形,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退出类电站,方案要求各州、市政府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正在开展建立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的相关工作。
上述退出补偿方案,有的尚在制定中,有的虽已制定,但是否可行,需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开发建设项目退出补偿机制的主要困难、问题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建设项目退出机制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补偿资金筹措是关键,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状况短期内难有大的改善,目前省、州、县三级财政均无力承担巨额的补偿资金是建立退出补偿机制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和问题。
四、下步工作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发生在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请求省政府协调有关州、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或完善涵盖自然保护区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退出补偿机制。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建设开发项目分类退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053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涉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分类退出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包含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立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战略部署。随着中央环保督查、"绿盾"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督查检查深入推进和祁连山矿产资源开发、陕西秦岭违建别墅等破坏生态环境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以中央环保督查等系列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省林草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发现了大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违法设施,主要有矿产勘查开发、水电、风电、旅游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少量工业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有自然资源、水利、发改、能源、住建、旅游、工信等部门。上述开发建设项目,有的是经过层层审批,取得全部或部分审批手续,有的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环保督查的要求和我省制定的整改方案,这类开发项目均须从保护区特别是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退出,因此,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建立退出机制非常必要,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分类退出补偿机制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2017年以来,省级有关部门对建立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退出机制进行认真研究、作了有益探索。如省自然资源厅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发布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评综合估工作,下发了《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应将生态保护红线查询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纳入审查范围,从源头上防止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新设矿业权。针对矿业权退出各类保护区及其补偿问题,该厅开展了相关调研,并于2017年7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全省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初步核查有关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初步政策措施建议。在前期收集相关省份政策措施、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整治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各类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分类退出和奖励补偿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方案已征求相关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部的意见。2019年1月,针对补偿资金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已发函征求省财政厅意见,近期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加快推进政策措施出台。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方案区分不同情形,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退出类电站,方案要求各州、市政府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正在开展建立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的相关工作。
上述退出补偿方案,有的尚在制定中,有的虽已制定,但是否可行,需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开发建设项目退出补偿机制的主要困难、问题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建设项目退出机制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补偿资金筹措是关键,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状况短期内难有大的改善,目前省、州、县三级财政均无力承担巨额的补偿资金是建立退出补偿机制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和问题。
四、下步工作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发生在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请求省政府协调有关州、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或完善涵盖自然保护区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退出补偿机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5月29日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