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37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0 17:46:3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19〕278号

 

郭美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健全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高度重视腾冲北海湿地保护区工作,通过实施系列保护恢复和退耕还湿项目,规范生态旅游活动,开展非法捕捞整治,资源破坏打击等行动,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效明显,湿地面积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国家Ⅰ级保护植物莼菜分布范围得到扩大。

二、近年来,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职责,结合《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和项目政策要求,积极争取资金支持腾冲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恢复工作。一是加强北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十三五"以来,安排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600万元,实施2016、2018年度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开展了湿地恢复和环境整治、外来物种防控、视频监控体系建设、管护设施维护、管护人员聘用、社区宣教和人员培训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宣教设施设备,强化了生态环境管理,提升了保护管理机构能力。二是积极开展重要湿地认定。认定为国家重要湿地,是顺应国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发展形势,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强化我省湿地保护和恢复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安排,我国第一批国家重要湿地将从各省(区、市)已经认定并公布的省级重要湿地中优选。2016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北海湿地列入我省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条件。我局已将北海湿地作为拟申报对象,正在积极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等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进展顺利。

三、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作为北海湿地保护区的生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将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森林纳入了公益林范围给予补偿,目前有790公顷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占保护区森林面积的66%,其余林地因权属问题和权利人不同意,暂未纳入补偿。虽然中央财政、省财政多次提高补偿标准,实现管护和补偿全覆盖,但目前现有标准仍然偏低,与公益林创造的生态价值不相称,未能真正体现对公益林权利人因保护公益林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补偿。目前全省启动的公益林补偿完全依靠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投入渠道单一,我们正抓紧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整合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源,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共财政为主、市场筹措为辅"的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四、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国家仅支持在国际重要湿地或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还没有覆盖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其它区域的湿地。腾冲北海目前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要湿地),暂不符合该项目的申报要求。我们也正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国家呼吁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

五、关于资源保护经费。按照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省级层面不再单独设立森林、湿地保护专项经费,关于森林和湿地保护的经费已通过功效系数法测算,包含在了省对下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下达各地。此外,根据中央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和预算改革的要求,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除按照固定标准补助资金和与中央配套资金以外的所有林业项目整合为省级林业专项,通过因素法计算并切块到各州市,省级不再指定具体项目,由各州市自主决策,其中包括省级财政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补助资金。各州市可以结合当地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以上两个方面资金的使用,加大对保护区的资金投入。

六、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保山市和腾冲市人民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按照"管好公益林,用好补偿金"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北海湿地保护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拓宽补偿资金筹集渠道,为提高补偿标准提供保障,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三是组织做好北海国家重要湿地申报工作,并争取将北海湿地保护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四五"实施规划》投资范围,加大投资力度。四是积极呼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持范围扩大至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如获同意,积极做好项目申报。

衷心感谢你对湿地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如既往地支持湿地保护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