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25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1 15:40:32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字﹝2019﹞2号

 

邵维逵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办理相关证照费用负担的建议》(第0325号),交由省自然资源局和我局进行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及"政府职能转变后彻底委托第三方公司来办理相关证照......修5-6万元的一条护林防火路,单单在林地手续办理上就要花费一万多元。......"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对照我局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这些问题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子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核)"此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2015年3月31日发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四款"(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事项时需提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64号)附件2 第18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的处理决定:"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可以在省政府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介超市中选择编制方,编制费用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我局目前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在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子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核)"此项行政许可工作中,从不委托指定任何第三方公司来办理此事项,也不收取任何办理费用,护林防火通道使用林地的项目是属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范围的。我局绝不会以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的执行国家、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严格监管使用林地项目的审批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严肃查处,将"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