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函〔2020〕294号
孔劲松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国土绿化资金投入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现行的人工造林补助标准”的建议
现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补助、森林抚育项目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政策为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省级陡坡地生态治理项目参照中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同标准实施。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尚未调整的情况下,提高省级补助标准有可能引起退耕户相互之间攀比,形成不稳定因素。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映汇报我省生态区位特殊、生态建设和修复工作繁重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国家针对我省特殊情况増加造林后抚育、管护等经费,支持我省人工造林等生态建设。同时,在目前中央政策尚未提标的情况下,也建议各地整合相关政策、资金,通过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做好本地人工造林工作。
二、关于“允许撬动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入国土绿化”的建议
(一)新《森林法》对建立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扶持措施、加大对林业改革发展的支持作出了明确规定。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五条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并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投入上的责任,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为林业发展投入提供保障。同时,在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增加了林业投融资保障机制方面的内容。实践中林业投融资政策保障不足,林业融资难。为促进林业投融资,增强发展活力,根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森林法修订明确了林业投融资保障机制,规定国家对林业信贷业务、林权收储机构以及森林保险提供支持,进一步调动广大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林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我省积极统筹推进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贷款开展国土绿化和林业生态建设。2017—2019年,我省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贷款开展林业生态建设项目19个,涉及9个州、市17个县,包括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业生态修复项目和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审批贷款金额98.7亿元,已发放贷款38.3亿元。其中,农发行审批贷款总额83.2亿元,已发放贷款33亿元;国开行审批贷款总额15.5亿元,已发放贷款5.3亿元。完成了景洪市、宜良县、广南县、蒙自市、龙陵县、宾川县、陆良县、弥渡县、沾益区等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2020年,完成东川区、泸水市、兰坪县、禄劝县、祥云县5个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共申请银行贷款46.8亿元。2018年,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和实施,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储备林等林业生态建设贷款项目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2019年3月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利用邮储金融推进林业和草原发展的通知》,利用邮储金融推进林业和草原发展。6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林业项目的实施,撬动银行资金投入国土绿化,已实施人工造林超过100万亩,充分发挥了造林绿化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关于以林业项目补助资金为本金的建议。当前金融机构对项目实行“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从严审核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现行政策暂不允许林业项目资金作为本金来撬动政策性银行贷款。
三、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国土绿化”的建议
(一)关于在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的建议。目前水利、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已经有相应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国土绿化,并制定了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建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围绕国土绿化建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合项目和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国土绿化。
(二)关于在税收减免方面给予支持的建议。我国的税政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地方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要是贯彻落实好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生态保护修复处 易小泉0871—6501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