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的答复

2020-09-28 16:58: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字〔2020〕3号

郭美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缅边境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的建议》(第0125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腾冲市中缅边境森林防火通道建设投资概况

森林防火通道是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起到隔离带及运送扑火队伍和物资给养的作用,按照林区4级道路标准设计修建,每公里投资需20—30万元。《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和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提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明确了防火通道建设由地方自筹资金实施。2009年至今,安排我省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资金1.26亿元(新建生土、生物防火隔离带按5万元/公里),其中腾冲县1250万元,用于修建边境生土、生物防火隔离带230公里,维护220公里。省发展和改革委从2000年起,把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用于补助全省营造生活防火林带,修建防火公路,专业扑火队营房,物资储备库等,由于投资规模少,覆盖范围广,建设内容多,因此用于防火通道的投资有限。

二、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审批的相关规定

森林防火通道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实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减少林地无序流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稳步提升腾冲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防控能力,省林草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督促保山市尽快完成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后续项目,不断完善腾冲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二是继续争取国家林草局和省级防火通道建设的资金支持。三是腾冲市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的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入,逐年加强林火阻隔系统、林火监测系统、指挥通信系统、应急扑救系统的建设。通过各级努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腾冲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防控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为确保我省森林生态安全,积极支持防火通道、瞭望塔等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我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对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过多轮改革,对审批流程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优化,目前审批程序已相对最简化。只要项目获得立项或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符合审批条件、建设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要求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需要采伐林木,可凭批准文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且不占采伐限额指标。为确保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建议一是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的用地条件。二是要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项目应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要按程序做好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有关工作。三是我局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对涉及中缅边境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的州市、县级审批部门的指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全力保障项目实施进度。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防火处 李剑章,0871—65011345,13987638139

编辑:杨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