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3号建议的答复

2020-09-29 17:31: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字〔2020〕6号

杨秀碧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罗平县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议》(第047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罗平县共有自然保护地5处,在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合理、交叉重叠等历史问题和现实冲突亟待解决。

一、关于科学合理调整罗平县自然保护地范围,支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明确要求“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域交叉、空间重叠的问题”,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以下简称“71号函”)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可以科学调整的4类地块:一是一般控制区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二是城市建成区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三是经科学评估后,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5类情形除外: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距离国界线10公里范围内的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四是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存在的经济开发区等,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违规审批建设的经济开发区等,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科学评估后,根据对生态功能影响,确定是否退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占用主要保护对象重要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以及位于国际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部分,或违规审批尚未建成的,原则上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经报省政府同意,我局和省自然资源厅已联合印发《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启动了全省的预案编制工作。目前,我局正在指导各州(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力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在确保“生态优先,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解决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你们提到的自然保护地划建前就已经存在的镇村、永久基本农田、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都符合调整的政策要求,我局将积极指导曲靖市,按照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对罗平县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二、关于统筹平衡罗平县自然保护地32万亩的增减面积

根据42号文件和71号函的要求,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工作应遵循“面积不减少”原则。如罗平县在“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确实无法在本县范围内保证增减平衡的,建议先由市级层面统筹平衡;如市级层面在“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确无法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增减平衡的,建议由曲靖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我局将在全省预案中说明情况,按71号函的要求向国务院报告。

衷心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21日

编辑:杨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