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51号建议的答复

2020-09-29 17:36: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字〔2020〕40 号

普光照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除暂停计划烧除的建议》(第0551号),已收悉。经省林草局与省生态环境厅充分沟通协调,现答复如下:

一、暂停计划烧除背景情况

2019年1—5月全省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较往年出现大幅下降。按照2019年5月24日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专题会议的安排部署,2019年6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北京组织召开“云南省2019年1—5月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及全年预测专家咨询会”,邀请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的领导,以及国家级环保、气象、科研方面的专家就我省近期环境空气质量下降原因进行会商和研判。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云南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一致认为造成2019年1—5月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其中一个原因是:持续高温干旱,导致云南省森林火灾频发,同时境内森林防火计划烧除也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了不利影响。2019年8月5日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确保完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明确“为了避免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在2019年8月—2020年12月期间,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经过共同努力,2020年1—5月,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共出现污染天数67天。与2019年同期相比,污染天数由103天减少至67天。

二、计划烧除相关法规制度

(一)《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于2009年印发《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防火计划烧除规程>的通知》(云森指〔2009〕13号)对计划烧除的对象、烧除准备、烧除时间方法和烧除要求进行了规范。

计划烧除是贯彻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变被动扑火为主动防火,趋利避害的重要措施,是科学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手段。我省自实施计划烧除以来,对减少林区可燃物载量,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降低灾害损失,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促进林木生长,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应看到,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扩大烧除范围和烧除对象,未执行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等行为,给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计划烧除实施意见

结合相关厅局意见,建议玉溪市、新平县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要求,2020年内暂停实施计划烧除,确有必要可以采用计划割除等方式清除林下可燃物。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0日

编辑:杨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