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字〔2020〕33号
范永光等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废止抚仙湖径流区有关规划的建议》(第0672号),已交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分别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法定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修定公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经全国人大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1年,经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驾驭整个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对此,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第14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16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第20条)。
二、抚仙-星云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基本情况
抚仙-星云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是1988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云政发〔1988〕68号)。2010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抚仙-星云湖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了评估、论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成果上报省人民政府。2011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实施(云政复〔2011〕61号)。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局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的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玉溪市做好包括抚仙-星云湖泊风景名胜区在内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充分做好与抚仙湖径流区有关规划的衔接,实现抚仙湖、星云湖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目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