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56号建议的答复

2020-09-30 17:53: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0〕291号

段生荣等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国家实施野生动物“两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云南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稳妥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工作。

省林草部门牵头,会同扶贫部门先后开展了3轮人工繁育现状清查登记,彻底摸清了2131个养殖场所在养动物种类、存栏量情况。在此基础上,会同省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药监等4部门联合研判在养动物的分类管理。在国家农业农村部制定和征求《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期间,分别1次向国家林草局、2次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意见建议,积极争取将包括豪猪、竹鼠、赤麂、小麂和蓝孔雀在内,驯养时间较长、养殖技术成熟、养殖规模较大的动物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后,我省结合实际,将梅花鹿、鸵鸟、雉鸡、杂交野猪、蛙和龟等16种动物按规定纳入畜禽或水生动物管理;保留红腹锦鸡、百花锦蛇、乌梢蛇等11种动物人工繁育,保障省中医药、观赏、旅游等行业需求;确定退出包括竹鼠、豪猪、蓝孔雀在内的34个以食用为目的的动物养殖。其中,蓝孔雀等物种在养殖户自愿条件下允许转为非食用用途继续养殖,或收容保存种质资源,但禁止食用。

为做好禁食后续工作,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云林联发〔2020〕15号)等文件,组织开展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养殖工作,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户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州、市、县(区)负责“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目前,全省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杨华 65015050)

编辑:杨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