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函〔2020〕290号
夏雪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野生动物病原谱调查、科学处置驯养动物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云南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稳妥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工作。
我省自2005年开始建设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监测站82个,包括27个国家级、38个省级疫源疫病监测站和17个管理站。为做好监测指导和主动预警,多年来与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云南农大等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完成了《云南省候鸟迁徙通道评估及划定》《云南省野生动物疫情分析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评估》《云南省疫源野生动物分布调查》《云南省鸟类重大疫病风险分析》等科研成果,为全省监测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2019年完成野猪非洲猪瘟主动预警任务,采集检测了10头野猪组织样本和血液样本。2020年,为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省林草局成立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组,涵盖动物学、疫病防控、资源监测等领域,切实加强疫情期间的监测防控指导工作。期间,先后组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团队,配合国家疾控中心等多个机构,在全省广泛采集野生动物样本9种、400多份,积极开展新冠病毒溯源排查,均未检测到新型冠状病毒。下阶段,我们将继续与科研单位合作,持续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工作,摸清病原家底,做好我省野生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先后制定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2种动物疫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我省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云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目标要求和相关病种的防治和消灭计划,组织开展了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当兽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血吸虫病、包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疯牛病监测方案按照《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要求实施。
在全面摸清我省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存栏量情况的基础上,省林草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联合研判在养动物的分类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林草局高度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修订工作,在国家农业农村部制定和征求意见期间,多次向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报送意见建议,积极争取将包括豪猪、竹鼠、赤麂、小麂和蓝孔雀在内,驯养时间较长、养殖技术成熟、养殖规模较大的动物种类列入。目前,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涵盖了我省的家养畜禽及其杂交后代,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其中,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等特种畜禽可参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可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农牧发〔2020〕22号)进行检疫。
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后,我省结合实际,将梅花鹿、鸵鸟、雉鸡、杂交野猪、蛙和龟等16种动物按规定纳入畜禽或水生动物管理;保留红腹锦鸡、百花锦蛇、乌梢蛇等11种动物人工繁育,保障省中医药、观赏、旅游等行业需求;确定退出包括竹鼠、豪猪、蓝孔雀在内的34个以食用为目的的动物养殖。其中,蓝孔雀等物种在养殖户自愿条件下允许转为非食用用途继续养殖,或收容保存种质资源,但禁止食用。
为做好禁食后续工作,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云林联发〔2020〕15号)等文件,组织开展禁食野生动物退出养殖工作,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户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州、市、县(区)负责“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目前,全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最后,衷心感谢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杨华 6501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