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林业恢复保证金的问题

2020-10-10 16:49:12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9日,网友江**通过公众咨询留言提问:

我单位在办理林业用地手续时,向林业局缴纳了一笔林业恢复保证金,现已由我单位对林地进行了恢复,已缴纳的林业恢复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2020年10月10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答复:

江**同志,您好!你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单位在办理林业用地手续时,向(丽江市)林业局缴纳了一笔林业恢复保证金,现已由我单对林地进行了恢复,已缴纳的林业恢复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我们进行了核实,具体回复如下: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等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在使用林地后,应当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才可退还林业恢复保证金。具体事项请咨询丽江市林草局,联系电话:0888—5112699。

感谢你对我省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