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12-25 16:06: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0年3月,省林业厅印发了《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培育全省的林业龙头企业提供了重要依据。截止目前,云南省共评定了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763户。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林草部门的职责职能发生了调整和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2020年,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州、市林草局、部分林草龙头企业和协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完善后,修订完成了《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与原办法比较发生的主要变化

(一)产业类别。原办法未明确林产业具体类别,修订后办法明确申报企业覆盖了林业和草原全行业,并确定了草原、森林康养等产业,主要分十一类:木竹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林草种苗、花卉类;木竹(藤)草加工类;林产化工类;竹(木)制浆造纸类;野生植物利用类;森林、草原食品加工类;林草生物产业类;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林草产品流通、林草产业服务类。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原办法规定“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标准偏高。修订后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主要参照了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规定。

(三)认定时限。由原来的每年认定修改为每两年推荐和评定一次,与国家林草局规定的推荐和选定时限相一致。

(四)运行监测时限。由原来的每两年运行监测一次修改为3年,国家林草局规定的运行监测时限相一致。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监测、附则5部分。其中,总则主要包括主要依据、原则,认定时限和管理机构;申报部份规定了申报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需提交材料等;认定部份说明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的流程和有关优惠政策;监测部份是对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的规定。

(一)申报条件

1. 在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草企业;

2. 林草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3. 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林草产品专业市场、电商流通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4.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且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衔接良好,产品年产销率90%以上;

5. 有效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户以上;

6. 有较强的林草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

7. 企业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低于60%;

8.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9. 遵纪守法,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记录;依法纳税,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经营,不拖欠工资,不拖欠林地、草原租金或农户红利;

10.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草产业龙头企业。

(二)提交的主要材料

1. 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基本情况;

3. 企业营业执照;

4. 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7. 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奖牌等。

(三)享有的优惠政策

1. 具有推荐为国家级林草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2. 推荐参加省内外重大林草产业博览会和专题招商引资推介会,减免场地费等;

3. 在林草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4. 对符合《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

5. 其他有关林草产业优惠政策和咨询服务。

(四)监测

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经州、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每3年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省级龙头企业如实填写上报监测有关材料后,经州、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上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云南省林业厅公布的《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图解

编辑:杨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