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办发〔2021〕34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中央编办和省委编委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省林草局决定对部分文件内容进行调整或废止。现将调整和废止情况通知如下:
一、删除《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湿地〔2019〕3号)附件《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湿地〔2019〕3号)附件《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接受本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或者业务指导”修改为“省级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接受本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或者业务指导”。
三、废止《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挂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牌子的通知》(云林办发〔2019〕15号)。
四、废止《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5号令的通知》(云林计财〔2005〕125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