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曹荣根委员在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云南对花卉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云花产业升级发展的建议》(第255号),已交由省林草局会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涉林草事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公室(原云南省林业厅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公室)于1999年成立,自成立以来,一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林业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工作。通过云南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云南省种苗网等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宣传贯彻《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和《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地方保护条例。鼓励培育、引进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园艺植物品种创新和合作交流,依法保护育种者的新品种权。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生态战略的实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云南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目标的提出,以特色经济林产业、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观赏树木等为主的产业得到规模发展,生物科技创新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大批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园艺植物新品种不断研发成功,成为生物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我省广大育种工作者积极主动申请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使其投入新品种培育方面的技术活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得到合理回报,培育的新品种得到有效保护。
林业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工作的开展,极大地鼓励了我省林业新品种选育工作,提高了品种选育者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难度大、周期长的林业木本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也得到了加强,注册登记数量逐年增加,增强了我省花卉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截至目前,我省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权205个,全国排名第四,已注册登记云南省林业园艺植物新品种606件。
二、关于相关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在立法层面,修改地方性法规,加强对花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以及对侵犯新品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暂不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范围。为了保护育种者权利,1961年11月,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UPOV公约,成立了UPOV联盟,总部设立在日内瓦。我国于1999年加入了UPOV联盟,成为第39个成员国。UPOV公约有两个版本,即UPOV公约78文本(以下简称78文本)和UPOV公约91文本(以下简称91文本),中国加入的是78文本,两个文本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大的差异,91文本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保护范围,而78文本没有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保护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保护范围,所以《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暂不能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保护范围。待国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后,云南省再对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订。
2.暂不修订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保护期限。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依据是《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较长,为15年或20年;云南省园艺植物注册登记新品种保护期短,为3年或5年。在没有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以前,可以申请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作为注册登记品种予以保护。因此,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是对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过渡和补充。在获得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后,如果想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应当向国家农业和林草行政部门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保护期限为3年或5年,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时间大部分为2—3年,极少超过5年,因此,在获得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后,3年或5年时间已足够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因此建议暂不修订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保护期限。
3.待调研了解后,决定是否修订《条例》,加大处罚力度。《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侵犯注册登记品种权利和假冒注册登记品种的处罚进行了规定。云南省林草部门每年都开展植物新品种专项执法行动,到2020年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公室没有接到关于云南省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的举报,也未发现侵权和假冒的线索,因此,《条例》规定的处罚力度是否适当,建议先做调查研究,再决定是否修订。
(二)关于在政策层面,加大政府对花卉新品种研发资金的扶持,鼓励新品种研发成果的转化,鼓励花卉行业企业的诚信行为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20余年,近几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组织技术培训,举办科技下乡、科技进藏、观赏苗木展等活动,提倡和鼓励植物新品种成果转化。目前,云南省林草部门没有设立花卉新品种专项资金,同意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新品种选育、审查、推广和执法保护。
(三)关于在行政管理与服务层面,明确和融合政府部门权责,简政放权,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由农业和林草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云南省也由农业和林草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有明确分工,没有必要整合职能,统一由一个部门来负责。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维权需要品种权人自行调查取证,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提供侵权证据。近年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每年都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今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维权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规范市场行为。
(四)关于在资源统一和整合方面,扩建云南省花卉新品种的集中推广和管理平台
目前花卉新品种转化运用平台少,据调查,林业植物新品种转化运用数量不到1/3,大多由品种权人自行转化运用,同意提案中的建议,加强资源统一和整合,建立云南省花卉新品种的集中推广和管理平台。
(五)关于在行业自律、自助和互助层面,组建云南花卉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云南省林草部门目前没有成立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联盟,但成立了观赏苗木、核桃等多个行业协会,同意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联盟,制定贯彻行业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形象宣传和合作交流,拓展销售渠道,形成行业自律和利益共同体意识,不断提升云南省花卉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处 王爱敏 6503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