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31号建议的答复

2021-05-31 09:15: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1〕277号

王利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巍山县黑惠江沿线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柠檬等热区经济作物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第JY1000130404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柠檬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协办意见,2020年全省柠檬种植面积10.7万亩,产量7.1万吨,主要分布在红河州和德宏州。柠檬性喜温、怕热,耐阴、不耐寒,适宜在冬暖夏凉的亚热带地区栽培。适宜种植区的年平均气温17—19℃,年有效积温(≥10℃)在5500℃以上,年降雨量1000毫米以上。最适宜土壤pH值是5.5—7.0之间,植株生长较快,需肥量较大。在柠檬种植上,省农业农村厅将一如既往在果树种植技术指导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二、林草有关政策规定

您在建议中提出:在商品林管理方面,制定出台相应的改造技术规程,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便于基层实施项目,完成替换种植,提高林分质量,促进贫困山区的产业发展;在公益林管理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在确保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对林分质量较差的公益林进行适度改造,种植其他树种,将车桑子替换为柠檬等热区经济作物,提高林草植被质量,促进森林碳汇储备,助推保护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的协调统一。目前,林草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商品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规定“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二)公益林管理。根据《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辅以人工措施,促进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公益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柠檬属于水果类的经济树种,没有列入公益林建设造林树种,柠檬在公益林的林中空地上造林也不能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在公益林的林中空地种植柠檬,也不能将原有车桑子替换为柠檬。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特别是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提高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水平,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林草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生态保护修复处 程汝青 6501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