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手续咨询

2021-05-20 15:37:53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17日,网友杨**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药品批发企业,我公司想要从药品生产厂家进货卖给客户,经营中药具有绿标的穿山甲粉和羚羊角粉、蛤蚧,需要到哪里办手续,县级林业局和市级林业局咨询了说他们办不了,请老师给与解答?谢谢

2021年5月20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李*你好:

你的留言收悉,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07年第8号)、《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要求,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成份的中成药应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该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

感谢你的留言,以上回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