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网友李**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里的如:熊胆粉,生产厂家已经在产品上贴有“鹿标”,我公司经营(贸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索取生产厂家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批件、检疫检验证明吗?
二、 我公司经营(贸易)三有动物如: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蛤蚧,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索取生产厂家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批件、检疫检验证明吗?
需要到哪个部门办什么审批或者许可,才能合法经营?
2021年7月15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答复:
李**:
你好,你的公众咨询留言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3号)、《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要求,含熊胆粉成分的中成药应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该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规定“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授予昆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八)《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省级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权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1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部分下放,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州、市级。确需对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蛤蚧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或购买、出售的,可向属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申请“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许可,具体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和联系方式可登陆云南政务服务网查询。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