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政策解读

2021-06-22 18:36:2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2021年5月31日,经省林草局党组2021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林草局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方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办法》共有1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案件情形、负责人范围、正职负责人出庭的带头作用、应当出庭和不必出庭的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例外情形、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材料要求、出庭相关事宜办理、旁听要求、出庭应诉情况报备以及裁判文书的履行和司法建议的办理等。

一、关于出庭应诉案件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决定和通知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是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来讲,就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省林草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关于负责人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办法》第三条据此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负责人应当到庭应诉的情形

《办法》第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等的规定,结合林草工作实际进行了细化。

四、关于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出庭应诉,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示范作用。为此《办法》第五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负责人出庭应诉例外情形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因为重要政务活动、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出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等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据此《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办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制定出庭应诉预案;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要制定调解预案。

七、关于生效裁判和司法建议的处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中,都对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司法建议的办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二条重申了该要求。

八、关于出庭应诉情况的报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中明确,要将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为此《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报备规定。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