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16 17:12:00   来源:云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分享到:

为便于社会公众、各方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中提出,到“2020年全省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以上”,“出台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启动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同时,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规定,从2018年起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建设管理满2年以上的省级湿地公园可申报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是申报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健全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云南省林草局通过走访调研、专家论证,书面征求、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执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从总则、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与管理、附则等方面提出了23条规定。具体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发展规划、申请条件、材料要求、程序、机构职责、建设管理、禁止事项等规定。

三、需要重点解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省级湿地公园的定义和设立权限

参照国家对湿地公园的定义,结合专家建议,《办法》在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纳入湿地保护体系予以管理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区、市)级。省级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立”。

(二)关于申报主体和设立条件

结合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暂不考虑接受个人提请申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省级湿地公园的申请。”

结合我省湿地资源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资源特点,同时也为未来晋升国家级湿地公园做好准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总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30%”,土地权属清晰且不与任何保护地重叠的区域,可申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三)关于湿地公园分区

省级湿地公园建设采取分区管理,必须划定湿地保育区,可以选择性划定湿地恢复重建和合理利用区,有利于发挥湿地公园在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便于规范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因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湿地保育区,根据保护、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可以划定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

 

相关文件:

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