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八届州委常委会第10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宏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德宏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实施方案》围绕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把德宏建设得更安全更美丽更富饶,提出到2021年底,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相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林长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州森林草原资源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林分结构更加科学合理,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的三个阶段性目标。
《实施方案》从加强森林生态资源保护、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六个方面,明确了全面推行林长制的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其中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设立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长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村(社区)设林长,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组设专管员。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以州、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在林草部门。建立州、县(市)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担任副总督察的林长制督察组,负责对林长制实施情况和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实施方案》明确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巡林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林长工作述职评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林长制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等“一揽子”制度,保障林长及相关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实施方案》明确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村庄绿化率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等作为重要指标,实行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面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实施方案》明确将林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等措施,提升社会各界的参与度;依托全省林长制管理系统把各级林长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智慧林草”管理,提高林长制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