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函〔2022〕159号
省能源局:
按照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刘文跃(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金沙江下游(云南侧)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建设的建议》(第0361号)涉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光伏建设项目
2015年11月27日,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对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禁建区域、限制区域作出了明确要求: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由于云南省林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73.5%,大多数光伏项目选址都将涉及林地,光伏项目落地难。针对光伏建设使用林地存在问题、困难和矛盾,省林草局与省能源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绿色能源健康发展的需求,于2021年10月29日联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对光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政策进行了最大的优化,允许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采取占用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建设。
二、关于风电建设项目
风电场项目建设多沿地势较高的山脊、山岗布设风机,并配套建设道路和集电线路,点多线长。这些地方既是山地生态系统重要的分水岭,也是生态最脆弱的地带,风机基础挖掘、场地平整、道路和集电线路施工等使用林地,大范围扰动地表,破坏地表植被,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加剧区域生态退化,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发挥影响较大。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2019年2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对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禁建区域、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限制范围、风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三、关于新能源建设项目落地后输电线路建设项目
由于我省线性工程建设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较为普遍,为破解线性工程在保护地开展建设的难题,省林草局牵头制定了《关于线性工程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跨)越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的通知》,明确了全省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公路、铁路、水利、大型水电工程、油气管线、输电线路等重点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跨)越省级及以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草原自然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妥善解决了高速公路、铁路、油气管线、输电线路等线性工程穿(跨)越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的难点和堵点问题,有效助力新能源建设项目落地后输电线路建设项目的林地要素保障工作。
四、其他问题
建议新能源建设使用林地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适宜地区适度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合规选址,以便项目能够顺利落地建设。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审批处 杨喆 0871-6501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