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7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022-07-13 11:19:5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2〕175号

省民政厅:

按照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和桂兰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怒江殡葬改革的建议》(第0478号)涉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

由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进行生态修复和实现生态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回恢复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65号)有关规定,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属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范围,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关于优化城乡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备案审批制度的建议

和桂兰代表提出“实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不推山砍树,不改变林地性质,采取林地内依山就势建设墓穴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65号)有关要求。但是,“采取占用林地备案审批制度”应按照“二、严格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核审批。村级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级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商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立项、审批等事宜,并报州(市)民政部门备案”相关要求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

随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推进,林草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使用林地草原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草原的保障服务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基金站 顾传义 0871-65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