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4号建议的答复

2022-07-15 20:13: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2〕254号

罗治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水利项目建设使用天然乔木林地政策支持的建议》(第006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保山市昌宁县水利工作

昌宁县列入《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中水源工程项目共20件,其中大型灌区续建1件,中型水库续建1件、拟建5件,小型水库续建5件、拟建8件,总投资93亿元。截至目前,保山坝灌区、立新水库等6件续建项目已开工,其余项目正在加紧推进前期工作。2021年共下达昌宁县省级以上资金2545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8233万元、省级资金7221万元。

二、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渣场、料场占用林地涉及天然乔木林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水利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建设项目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问题,2022年3月15日,省林草局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明确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中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县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建议中提出的项目涉林草审核审批情况

省林草局于2022年1月16日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保山坝灌溉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云林许准〔2022〕13号),批准保山坝灌溉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258.3190公顷;于2022年1月17日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昌宁县大沙坝水库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云林许准〔2022〕47号),批准大沙坝水库临时占用林地40.2064公顷。截至目前,省林草局尚未收到白鱼洞水库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

下一步,省林草局将积极配合水利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水利项目的选址工作,尽量避让占用自然保护地、重点地区天然林和森林资源富集地区的林地,在加强生态保护的同时,依法依规做好水利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的审核审批,加快推进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 杨喆 0871-6501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