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三三宝利来诈骗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集资的认定

2022-07-06 18:09:5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    分享到: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间,王某伙同王某某、邢某某等人先后成立玉茶坊、讯通公司等数十家由王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以推销保健品、岫岩玉等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线下实体店加盟商,以一次性缴纳相应费用获取加盟商资格,后续使用积分折抵进货款的形式承诺保本返利,从而骗取加盟费,并逐步形成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的加盟商层级。同时,王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将平均价值仅100元/件的岫岩玉包装成初始单价2000元或3000元的原始资产包,在一级市场向各级加盟商和会员发售收取认购款,再将原始资产包作为交易标的挂在宝利来平台二级市场,吸引会员入金,以类似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开展网上玉石订单交易。其间,王某等人虚构原始资产包增值空间、承诺十倍回购、推出承诺六个月后双倍返还等交易规则,并雇佣操盘团队操纵价格、控制盘面。另外,还设立易通商城网上交易平台,以充值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后为兑付易通商城积分和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又上线运行新版易通商城,以无风险开店、不盈利全额返还现金的承诺为诱,继续骗取资金。王某等人明知集资模式不可持续、公司无实际兑付能力,却使用诈骗方法直接或变相向境内外48万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30余亿元,造成其中15万余人的170亿余元资金不能归还。原审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辑:杨希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