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杨军等2位代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基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扶持力度的建议》(第627号),交由省林草局协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涉林草事项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工作开展情况。省林草局作为要素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配合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林用草保障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规划选址工作,避免因选址不当影响后续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林用草的审批和开工建设。二是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生态节地安葬政策调研工作。三是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林用草审批。2022年共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129件,批准使用林地、草原面积292.349公顷,涉及固定资产投资20.8亿元;2023年至今已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申请19件,批准使用林地、草原面积44.609公顷,涉及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做到了凡符合使用林地、草原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批全批。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减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实际工作中因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困难,建设单位提出能否减免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中“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不属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省林草局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创新模式研究,积极配合民政、财政等部门反映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免征问题,及时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林用草审批,推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殡葬改革措施的落实落细。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审批处 胡丹 0871-6501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