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卖或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事宜

2023-08-23 17:26:2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6日,杨**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医药公司购卖或使用有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如中药材或中药饮片)需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吗?

2023年8月2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杨**:

您好,您咨询的“购卖或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事宜”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食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截至目前,国家林草局暂未出台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现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可参考《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http://www.forestry.gov.cn/c/www/gkgfxwj/300191.jhtml)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该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现阶段,根据有关公告文件,实行强制标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包括:含天然麝香、熊胆、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