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14 18:03:26   来源:云南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分享到:

各州(市)林草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相关承保机构:

为做好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抓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分散化解森林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保护国土森林生态安全,推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广大林权所有者和农户利益,实现兴林安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1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全省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森林保险和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引入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分摊、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等功效,全面提高森林抗风险能力,确保灾后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实现“森林风险有保障、生态得保护、林业经营者得实惠、政府得民心、林业和保险得发展、财政资金有绩效”的多方共赢目标。

(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原则。运用财政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构建市场化的林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经营者的抗风险和灾后恢复林业生产能力。

(二)坚持绩效导向和惠及农户的原则。聚焦服务“三农”工作,保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最大绩效和作用,确保森林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对森林保险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坚持“三个兼顾”和“两低一保”的原则。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组织实施应当兼顾林权所有者的缴费能力、各级财政的预算约束、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恢复林业生产为出发点,达到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工作目标。

(四)坚持分类实施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对公益林和商品林按不同比例给予适度补贴;林草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森林保险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灾后恢复等各环节工作。

二、实施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原森林火灾保险)工作,按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2023年已完成新一轮森林火灾保险招投标或承保机构遴选的州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1〕19号)的相关规定,原中选承保机构保持不变,并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森林保险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且产权明晰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参保对象

1.公益林投保人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被保险人为各林权所有者。

2.商品林投保人为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被保险人为自愿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费的商品林林权所有者。

(三)保险期间

保单原则一年一签,保险期间设定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始和终止日期为准。

(四)保险责任

1.森林综合保险责任。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林木由于遭受森林火灾(野火、雷电、自燃等);其他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暴雨、暴雪、雹灾、冰冻灾、雨凇灾、风灾、干旱、高空坠物、涝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等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毁损;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

2.针对野生动物毁损保险责任。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19号)相关规定,保险标的(公益林、商品林)受损发生赔付时,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已覆盖的,由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赔付,未覆盖的再由森林保险赔付,对已经赔付的部分不得重复进行赔付。

(五)保险金额

1.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均为400元。

2.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总面积

3.每亩的保险金额,根据林木修复、再植重建管护至郁闭成林的物化成本确定。不分树种、树龄,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总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森林面积的乘积。

(六)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1‰。

(七)保费

1.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费均为0.4元。

2.总保费=每亩保费×投保面积(公式一)

3.总保费=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公式二)

(八)财政保费补贴

1.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

2.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费均为0.4元。公益林投保后,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商品林投保后,保费由林权所有者自缴15%(即每亩自缴0.06元),财政补贴85%(财政每亩补贴0.34元)。

3.云南省森林保险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以及农户自缴保费的比例,具体见下表:

 

 

(九)保险理赔

1.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导致林木全部损毁的,全额赔偿;林木为部分被损毁的,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有灾有损即赔,不设绝对免赔。

2.灾情报案后,按照国家森林保险查勘定损相关技术规程,由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可邀请当地林草部门或委托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共同开展查勘定损工作,被保险人配合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和保单等相关资料,双方共同认定的结果或者委托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第三方机构认定的结果,作为计算赔偿金额或预估赔偿金额的依据。

3.灾害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受害损失程度

4.灾害损失程度(公式一)=受灾范围内损失苗木株数/受灾范围内总苗木株数

5.灾害损失程度(公式二)=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

6.森林火灾。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灾范围的面积为受害森林面积。在受灾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救火损毁对受损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

7.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受灾范围即为受灾面积,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林木受灾的,按照15%的损失程度先行赔偿,最终定损后再赔偿;发生松材线虫病、蛀干害虫等灾害,受害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上,需要进行清理、挖除、焚烧等处理的,按照20元/株赔偿,每亩最高赔偿至400元。

8.其他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暴雨、暴雪、雹灾、冰冻灾、雨凇灾、风灾、干旱、高空坠物、涝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等自燃灾害)。其他灾害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林木受损的,按照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不能立即确定最终损失的,预估损失金额,按照预估损失金额的60%予以预赔付,最终定损后再赔偿。

9.野生动物毁损。野生动物导致林木受损且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无赔付的,按照林木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不能立即确定最终损失的,按照预估损失金额的60%予以预赔付,最终定损后再赔偿。

10.受灾林木残值。交由受灾林木所有权人依法处置。被保险林木受灾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以及不在保险林木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11.公益林保险理赔款赔付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商品林保险理赔款原则应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赔付到林权所有者或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金直接赔付到农户。

(十)保险赔付款用途

1.公益林保险理赔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按权属统筹安排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灾后植被修复、恢复造林,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受害木的清理,不得挪作他用。受灾林木灾后恢复造林原则上应在原地进行,一般2年内完成,对立地条件差、坡度大、自然条件恶劣难以恢复造林或不具备原地恢复条件的,可以异地恢复造林。

2.商品林保险理赔款直接赔付至林木林权所有者。

3.州(市)林草局和州(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公益林灾后恢复、赔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灾后林木植被恢复、森林生态资源环境修复,确保林木林权所有者受益。

(十一)防灾防损工作

1.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承保区域配置相关的防灾防损人员、设备、培训及宣传,主动做好承保区域的防灾防损工作。

2.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列支。

(十二)巩固脱贫成果

1.保险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用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作为森林保险协保员。

2.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3.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四、组织承保、保费拨付及理赔

(一)州市组织实施

1.森林保险工作由省林草局统筹指导,省财政厅、保险监管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工作,由各州市组织安排,县(市、区)负责实施。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遴选委托至州(市)林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不得下放至县(市、区)开展。

(二)承保流程

1.公益林投保以县为单位,由各地林草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并签单。

2.商品林投保由林权所有者或农户自主自愿投保。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的规定,在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缴纳了应承担的15%保费后,承保公司再出具承保到户的分户保单和保险凭证,投保分户清单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由承保公司在一级行政村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分户保单应详细列明农户的相关投保信息,包括:投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或银行账号、林权证明、林木属性、坐落地点、投保面积、总保费、应缴纳保费等信息。

(三)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

1.公益林的保费拨付。县级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出具公益林保险保单后,应当于一个季度内将保费补贴资金请拨材料,提交所属县级林草部门审核盖章,再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请拨材料包括:《20XX年X季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附件1)以及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公益林统一投保之后,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申请拨付完毕。

2.商品林的保费拨付。县级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出具商品林保险保单后,应当于一个季度内将保费补贴资金请拨材料,提交所属县级林草部门审核盖章,再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请拨材料包括:《20XX年X季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附件1)以及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

(四)理赔流程

1.灾情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森林保险灾害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2.定损理赔。出险后由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承保机构可邀请当地林草部门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也可委托或聘请林草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第三方人员进行查勘定损。

3.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定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4.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特殊情况,还不能确定损失或存在争议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查勘定损以及赔款到户工作。

五、承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各州(市)林草部门,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1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1〕19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选择的相关工作。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要求,服务每个县(市、区)的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承保机构应当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不少于3年。服务期限内原保险品种政策发生调整,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各地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不得用中央、省级财政补贴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分别按农业保险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各承保机构应完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积极设立乡镇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承保机构服务“三农”力量,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和“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两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林权所有者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广大林农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各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林草部门要加强生产组织调度,摸清森林资源底数,科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及投保计划,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测算申报及兑付审核;指导基层与保险机构加强协作,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为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技术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监督,规范森林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森林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短视频、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以林农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森林保险。让林农了解保险政策,提高森林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提高林农投保意识,组织引导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各县(市、区)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级林草部门报送《20XX年1-X季度森林保险基础数据统计表》(附件2)及森林保险实施情况;10日前,县级林草部门向州(市)林草部门报送《20XX年1-X季度森林保险基础数据统计表》(附件2)及森林保险实施情况;

15日前,州(市)林草部门向省级林草部门报送《20XX年1-X季度森林保险基础数据统计表》(附件2)、《20XX年政策性森林保险招标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森林保险实施情况,省级林草部门汇总后通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附件:1.20XX年X季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

   2.20XX年1-X季度森林保险基础数据统计表

   3.20XX年政策性森林保险招标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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