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5-29 19:25:55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分享到:

2023年5月29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实施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类型,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是申请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的必要基础工作。长期以来,虽然国家林草局明确“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是“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或评价登记表”,但未对何种情况编制评价报告,何种情况编制评价表,以及评价表应满足哪些要求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我省一直将“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列为“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的要件材料。2023年2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林保规〔2023〕1号),明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符合条件的4类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并规范了有关要求。

《通知》的出台,既是对林保规〔202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也是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林保规〔2023〕1号)。林保规〔2023〕1号文明确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范围、分类管控建设项目、修筑设施申请材料、修筑设施审批实施程序等要求。

(二)围绕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包含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下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工作,明确了两方面要求。

一是精简要件材料。简化了7类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材料要求。《通知》第一条第(一)至(七)项明确了7种情形的设施修筑,可以不编制生物多样性评价报告,应按要求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其中,第(一)、(二)、(六)、(七)项参照林保规〔2023〕1号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要求制定,同时结合云南位于祖国西南边境,与多个国家接壤的实际情况在第(七)项增加了“难以避让的强边固防设施”。第(三)、(四)项为结合自然保护区工作实际制定,为确保有关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的负面影响在可控范围,将第(三)项界定为直接服务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必要基础设施,为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将第(四)项界定为列入已批复且在有效期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同时不涉及硬化的简易步道,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在保护前提下,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的要求。第(五)项为结合工作实际、地方诉求,并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简化在自然保护区修筑简易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7号)制定,将设施占地面积限定在1公顷以下,类型限定为非经营性设施,有利于在影响可控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手续,减轻行政许可申请人负担。

二是优化内部审查流程。目前,建设项目对我省各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的专家论证均由省林草局组织,容易造成州(市)、县(市、区)林草局对建设项目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同时也增加了基层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到昆明参加专家论证的负担和成本。《通知》参照林保规〔2023〕1号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明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专家论证由州(市)林草局组织完成,以及专家论证要求,同时规定省林草局将对敏感项目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复审。

(三)明确《建设项目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格式与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林草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项目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格式与内容,作为《通知》附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除了对申请材料中需提交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或评价登记表提出有关要求外,《通知》不涉及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结果等内容的调整。

 

相关文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