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2023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告》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云南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分布有脊椎动物2242种(不含31种外来物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386种,还有数以万计的昆虫等无脊椎动物,具有种类多、种群数量少、分布散等特点,保护责任重大。对于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动物)以及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物种,依据《野保法》实施严格保护,对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将依据《通告》实施保护,有利于保护重点区域内完整的食物链,促进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达到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含禁猎区、禁猎期、禁用捕猎工具、禁用捕猎方法、其他、法律责任、有效期等7项内容。
(一)关于禁猎区的规定。《通告》将全省范围内两类地区划为禁猎区,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一类是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区域: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一类是较易发生猎捕行为区域:河流岸线(河堤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岸线(湖、库堤或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道外侧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
(二)关于禁猎期的规定。为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繁殖和迁徙,《通告》将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的这段陆生野生动物繁殖和迁徙密集期设定为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通告》没有将全年列为禁猎期,是为了预留一定的时间区间允许在禁猎区外开展合法的猎捕活动,同时支持云南省不同地区根据地方保护需求因地制宜地设置地方禁猎期。
禁猎期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关于禁用捕猎工具和方法的规定。《野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在《野保法》基础上,结合云南省传统猎捕工具和方法及近期发现的新型猎捕工具和方法等,《通告》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细化,增加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弓、弓弩、弹弓、电网、粘网等禁猎工具,以及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猎捕方法,以便具体执法工作中能及时准确判定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法开展猎捕活动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可经批准后使用。
(四)关于特殊情况的说明。《通告》在《野保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细分了特殊情况,即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按照批准的猎捕时间、地点、工具、方法开展合法的猎捕活动。例如,因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经科学评估,有计划地开展熊、猕猴、毒蛇等保护动物种群调控,需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对于未列入保护名录(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三有”动物名录)且造成危害的野生动物,如野猪,经科学评估,也可有计划地开展猎捕调控且不用办理许可。此外,对于鼠害、虫害等有害生物,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则不适用禁猎规定。
法律责任。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依据《野保法》第四章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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