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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2024-05-13 17:55:0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分享到: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省林草局于2024年4月30日举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补偿办法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规章。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界对《补偿办法草案》所规范的补偿范围、补偿流程、补偿标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省林草局依法组织举行了《补偿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4年4月11日,省林草局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举行〈补偿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4年4月19日,省林草局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关于举行〈补偿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4年4月19日,省林草局将《补偿办法草案》及起草说明、条文对照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本次听证会拟设代表名额15—18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3—6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专家2—3人和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补偿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确定参加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16人、听证旁听人4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补偿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1号楼131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峻,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副处长杨华,听证监察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纪委委员李石雄,听证记录人为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杨鎔瑜。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6人,实到听证代表15人(1人因故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4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

3.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补偿办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补偿办法草案》提出了建设性意见31条,对补偿标准的肯定性意见1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补偿范围。将种植的中药材、林下经济作物、苗木,养殖的蜂蜜、陆生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纳入补偿范围;对避让亚洲象等野生动物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补充对野生动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增加对为避免或者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者避险措施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增加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情况,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修改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关于补偿标准。明确对同一区域多次种植的不同品种农作物分别按照实际受损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对于造成房屋、圈舍及生产设施、生活设施设备损失的,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80%;对为避免或者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者避险措施造成的损失按照100%的标准补偿;将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总额修改为最高额,以及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进一步明确市场平均价格的调查方式、数据来源和确定机构。

(三)关于补偿工作流程。保留原办法“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条款;增加管理部门协调医疗系统配合救治受害者,由专业人员进入到基层受理补偿申请规定;调整调查核实、补偿工作时限;增加补偿申请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提供损失证明材料;补充调查、审核环节应当提出补偿意见;删除提前预支部分补偿金条款。

(四)关于立法目的。听证代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补偿办法草案》已将“其他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纳入补偿范围,“因保护”限定过窄,另一位听证代表认为“保护”一词容易引起歧义,建议删除条文中“保护”一词。

(五)关于部门职责。修改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林草部门负责补偿的复核、认定、补偿等相关工作,增加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受理、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六)关于办法不适用情形。第十三条增加“因违法放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应当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其他意见和建议。对“委托机构”进行明确定义;采取保险方式补偿的财政预算可否随市场价格上升进行调整;将补偿范围和提交申请条款中的“受害人”修改为“受害人及其他权利人”;加强对不予补偿情形的宣传和说明;关于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增加对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行为的罚款处罚。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林草局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

(一)部分采纳关于补偿范围的建议。拟将《补偿办法草案》第六条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造成损失的”,增加“(五)为避免或者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合理和必要限度以内的紧急避险或者应急控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拟将第七条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其他政策性保险已经覆盖损失的或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

(二)部分采纳关于补偿标准的建议。拟将《补偿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云南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拟在第十二条中增加“(四)为避免或者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合理和必要限度以内的紧急避险或者应急控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县级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的80%”。

(三)部分采纳关于补偿流程的建议。拟将《补偿办法草案》第八条中的“(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修改为“(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包括致害现场照片、录像或者知情人的证言等”,增加“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机构调查核实完成并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将调查登记表报送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第二款修改为“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确认并提出补偿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

(四)采纳关于第一条立法目的建议。拟将《补偿办法草案》第一条中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五)部分采纳关于部门职责的建议。拟在《补偿办法草案》第三条中增加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工作”。

(六)采纳关于办法不适用情形的建议。拟将《补偿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违法放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侵权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省林草局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已经在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如将林下经济作物、苗木、中草药等纳入补偿范围,增加对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行为的罚款处罚等;二是暂不具备纳入本办法条件的意见,如将因躲避野生动物威胁造成的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不具备可操作性,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补偿范围;三是属于加强规章执行的意见,如明确如何计算同一区域多次种植的不同品种农作物的受损面积和价格标准,对“委托机构”进行明确定义,由专业人员到基层开展补偿受理工作,采取保险方式补偿的财政预算可否随市场价格上升进行调整,加强对不予补偿情形的宣传和说明等。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