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6月4日举行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修订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关于违反栖息地保护、禁猎、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立法听证会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组织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4年5月17日,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2024年5月24日,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4年5月27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起草说明、条文对照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本次听证会拟设代表名额15—17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4—6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熟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4人、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1人、法律工作者代表2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确定参加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15人、旁听人员4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4年6月4日9:00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1号楼131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举行。听证会主持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田建宏,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副处长杨华,听证监察人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纪委委员李石雄,听证记录人为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杨鎔瑜。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5人,实到听证代表15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4人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逐一核实听证代表身份并介绍听证代表;
3.宣布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及时,充分衔接和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内容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了4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建设性意见31条,肯定性意见9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部门职责。建议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单列,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进入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的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配合。
(二)关于人工繁育与交易利用。建议配套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制管理办法;通过标识技术区别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扩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利用范围;建立个人饲养陆生野生动物资格证制度;规范跨地区运输和异地展演的具体措施,制定严格的运输规范,增加办理运输许可证事项。
(三)关于检疫。建议明确检疫证明办理部门和级别;明确检疫部门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检疫后应出具检疫证明,公布检疫证明样式。
(四)关于放生管理。分别建议:将放生物种仅限于本地物种修改为仅限于当地物种,全面禁止放生野生动物,增加对擅自放生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加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名录。
(五)关于法律责任。建议对一年内未开展人工繁育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吊销许可,修改为撤销许可;调整撤销许可的年限。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建议调整第一条中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文字顺序,在保护原则中增加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明确将收容救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进行保障;设置科研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考察调查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涉及栖息地的,将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增加为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任单位;将从国外进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修改为原产地为国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保护原则等条款表述建议采纳情况。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第三条中增加“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实施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一句修改为“原产地为国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关于部门职责的建议采纳情况。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草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三)关于检疫的建议采纳情况。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人工繁育、合法捕获、运输、携带、寄递的陆生野生动物出具检疫证明”。
(四)关于放生管理的建议采纳情况。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生物种仅限于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建议采纳情况。拟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一年内未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由发证或者备案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撤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
(六)其他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经分类梳理研究后,与听证代表作了解释说明:一是已经在上位法或者《条例修订草案》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如将收容救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扩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利用范围,规范跨地区运输和异地展演的具体措施,野生动物标识管理等不在条文中重复规定;二是不具备纳入本条例条件的意见,如增加科研院校等机构开展调查考察的许可、运输许可,规定个人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资质考核、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场所,以及全面禁止放生野生动物和增设对擅自放生的处罚等,无上位法依据或者不符合国家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不予采纳;三是应由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属于加强法律法规执行的建议,如制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外来物种名录,加强普法和野生动物科普教育宣传培训等,其中,人工繁育“三有”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已在制定过程中,其他建议将在后续工作中逐步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