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三届二次会议第647号提案的答复

2024-06-13 10:37:05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让迥·贡觉丹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自然保护区施行差别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第647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您提案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明确了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组织专题研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综合省财政厅会办意见,形成了初步办理意见,并于2024年5月16日在迪庆州维西县塔城镇与您进行面商座谈,进行了充分沟通,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您提案中反映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区内区外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自然保护区区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补偿的情况。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主要依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开展,自然保护区区内区外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目前按照同一补偿标准实现了公益林补偿、管护全覆盖。2021年,省林草局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并结合云南实际,同步开展了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优化,同时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组织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优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办法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和林地上森林优化为公益林,对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准确性作了进一步核实。

三、关于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在自然保护区施行差别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共投入19.52亿元,积极保障了全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包含自然保护区在内,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针对权属主体实施差别补偿,其中权属主体为国有的每年每亩10元,权属主体为集体和个人的每年每亩16元。下一步,我们将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过程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差别化生态补偿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和促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

(二)关于提高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补偿标准和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关于“提高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补偿标准”。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支持下,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不断提高涵盖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启动时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至现在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10元,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每年每亩16元。参照中央补偿标准,省级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将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了与国家级公益林一致,切实加大了补偿力度,并形成了稳定长效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映汇报我省生态区位特殊、生态建设和修复工作繁重等情况,争取国家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二是关于“提高自然保护区转移支付力度”。“十四五”以来,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5.06亿元支持自然保护地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综合科学考察、科普宣教以及管护设施维护修缮等,同时,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省级财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相关地区已形成倾斜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的制度。关于“保护区内居民按照户均安置生态护林员……”,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生态护林员在脱贫人口范围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和管理,符合选聘条件的保护区内居民均可参加选聘,我们欢迎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加入生态护林员这个队伍中。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争取国家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相关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提升我省自然保护管护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