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应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部分影响勐海县布朗山乡民生领域发展的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意见建议》(第982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明确了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责任处室组织了专题研究,在对勐海县涉自然保护地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与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后,形成初步办理意见,并于2024年5月28日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与您进行面商座谈,充分征求您的意见建议,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重点林区区划与实施乡村振兴发展规划相冲突;二是重点林区区划影响重大项目落地实施;三是部分人工商品林区划为风景名胜区影响村民及时更新采伐。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勐海县布朗山乡涉及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和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2处自然保护地。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1982年批准建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14790公顷,2018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转隶至林草部门管理;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布龙保护区)是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2008年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5485公顷,其范围完全包含在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由于划建自然保护地时,地方政府出于抢救性保护和集中连片的目的,将布朗山乡13个村寨宅基地、生产道路、农地、产业用地等划入布龙保护区和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将一部分区域划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客观上造成了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矛盾冲突。
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安排,2020年以来,云南省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各地在摸底调查、科学论证、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了整合优化方案,并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逐级审定上报。根据西双版纳州报送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整合优化落地后布龙保护区将不再保留,布朗山乡将只涉及西双版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处自然保护地,且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调整规则的矛盾冲突地块将全部调出,最大限度解决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在各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整合优化方案》),已于2023年4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林草局。目前,正在由自然资源部提请国务院审批。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调整布朗山乡区域内25个村民小组宅基地、生产道路、产业用地等涉及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可以按要求开展必要的基础设施、民生设施以及文化、旅游等设施建设,而且无论是调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或是规划,均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如,州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需报请国务院审批)。因此,在《整合优化方案》获批落地前,如确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的,建议依法依规履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的审批程序;在《整合优化方案》获批落地后,建设项目将不再涉及自然保护区,如仍涉及风景名胜区,可在重新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将有关项目纳入规划,并按程序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二)关于“调整布朗山乡交通道路‘四改三’工程实施路段6.8公里在保护区红线的规划”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该项目涉及布龙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允许通过调整保护区规划来改变保护区功能区,因此,暂不具备建设条件。建议先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待《整合优化方案》获批落地后,布龙保护区不再保留,该项目将不再受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限制。
(三)关于“调整勐囡(卫东)至班章村委会26公里风景名胜区生产道路,便于申报项目”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相关政策,风景名胜区内可以按要求开展必要的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建设,建议依法依规履行在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的审批程序。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也将结合乡村振兴工作积极推进该道路改扩建项目的申报和建设,以改善当地群众出行条件。
(四)关于“简化风景名胜区内林木权属为个人的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办理程序”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相关政策,采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据了解,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已与布朗山乡协商一致,由布朗山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统一收集布朗山乡群众采伐风景名胜区林木的有关材料,并代群众提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解决了群众办事成本高的问题。我们将积极指导属地林草部门,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办理工作,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