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刘**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云财非税〔2015〕34号文件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是否已经废止,还是正在实施适用。
2024年8月2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刘**: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没有废止,文件有效。
感谢您对云南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