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成与他人共同承包位于福建省某山场的林地,该山场位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郑某成与被告人高某进系朋友关系,二人预谋在该山场合伙开采稀土牟利。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郑某成、高某进组织冯某安、钟某明(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叶某东等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该山场采用在山体打溶洞注入硫酸铵等,再对析出液体进行沉淀的方式开采稀土矿,现场查获疑似稀土半成品9300千克。经鉴定,案涉稀土矿均属离子吸附型稀土,属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郑某成等人非法开采行为还造成稀土矿点矿产资源破坏。
【裁判结果】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成、高某进、叶某东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吸附型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郑某成、高某进是主犯,叶某东是从犯。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郑某成、高某进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叶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稀土半成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的国家公园,储有众多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其中的稀土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是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元素。近年来,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出现了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损害国家稀土资源储备,严重威胁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安全。本案被告人以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矿,危害到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容易导致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和沉降等严重后果发生。人民法院在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均已查明的情况下,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认定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严厉惩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有利于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守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