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前后,周某某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从他人手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和绿海龟,并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养殖。公安机关在其养殖场内查扣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后公安机关将前述活体绿海龟和玳瑁移交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省两栖爬行动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海龟保育中心”寄养,以进行放生前的野化训练。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向他人收购玳瑁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万元;对查获的绿海龟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犯罪,未予定罪量刑。
【检察履职】
就寄养救助在“海龟保育中心”的海龟救助、野化、放生的相关问题及海洋生态损害及其如何修复问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龟保育中心”函询了专业意见,并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了生态损害评估。2021年11月2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某赔偿生物物种资源损失,并承担案涉海龟寄养、放生费用,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海口海事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法收购玳瑁,违法养殖绿海龟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判令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595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支付案涉15只活体海龟的寄养、放生费用或用于其他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海南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评估费用6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玳瑁、绿海龟是有地球上“活化石”之称的海洋旗舰物种,因数量稀少,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对维护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被告的非法收购及养殖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活体野生动物具有放生条件的情况下,秉持生态恢复优先理念,坚持将野化放归、生态修复作为首要选择,起诉和判决周某某承担野化训练及放归费用,充分彰显了保护海洋的传统生态意识和决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内容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