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示公告 > 正文

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5-06-06 15:13:1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    分享到: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3项涉企收费的目录清单,以及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的信访、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执行文件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征收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2.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3.自2023年4月25日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5.森林植被恢复费违规收费问题的信访、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871-65011365。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执行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三)征收标准

1.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草原植被恢复费违规收费问题的信访、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871-65011365。

三、湿地恢复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执行文件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4〕15号)。

(三)征收标准

1.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1)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2)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2.执行时间。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3.湿地恢复费违规收费问题的信访、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871-6501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