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弥勒市国家储备林建设政策扶持的建议》(第569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及时明确具体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分析研究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与项目属地林草部门沟通核实,并组织开展建议办理工作。2025年5月14日,在昆明与您进行了面商,深入交流建议办理情况,双方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您反映的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基本金不足一直是困扰弥勒市国家储备林一期项目建设瓶颈的问题。经研究核实,2023年10月20日《云南省弥勒市国家储备林一期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省林草局组织的专家论证。目前,因项目内林下经济及二产产出测算等方面内容不满足金融机构融资条件,金融机构与建设主体未能达成融资合作,该项目处于实质性停滞状态。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省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基本金,支持比例不高于项目资本金的50%;延长政策性贷款贴息期限,贷款贴息由5年延长到8年,有效缓解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长期性、周期性的资金压力”。我们的办理意见为: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对于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注入。因项目建设主体弥勒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方案》中已明确通过企业自营模式,自筹资本金及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贷款以推动项目实施,未针对该项目按程序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二是根据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范围仅限为国土绿化,不包括林产业、林产品加工等,贷款贴息最长5年。目前,云南主要执行中央政策和利用中央资金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储备林等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贷款进行贴息。如该项目建设主体按程序申报贴息,省林草局将依照规定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省林草局将在现行政策范围内,全力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指导红河州做好资源摸底和项目谋划。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