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留绿春县境内元绿和勐绿高速公路施工主便道的建议》(第137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召开分办会议,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处室和个人。承办处室领导、经办人与红河州、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研究,及时与您沟通协商答复内容,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关于“保留绿春县境内元绿和勐绿高速公路施工主便道”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元绿和勐绿高速公路施工主便道属于高速公路临时施工便道,在前期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涉及使用林地部分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了审核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涉及使用林地部分,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需按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高速公路施工主便道使用结束后,确需保留以便当地农户用于生产生活的,其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性质和用途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的规定,乡村道路不属于临时使用林地类别,需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因此,对元绿和勐绿高速公路需保留的22条施工主便道,可以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后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