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2025-06-11 15:09: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分享到:

罗兴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益林管护金补贴到小组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第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及时明确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对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下达及管理情况进行梳理研究。2025年5月16日赴楚雄市与您进行面商座谈,深入交流建议办理情况,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目前公益林管护金的发放和使用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方向不够明确、资金分散导致效益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等”“相比分散发放到个人,集中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可以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资金”的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为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财规〔2021〕3号),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您反映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财规〔2021〕3号)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分别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费。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金中补偿费每亩10元,其余为管护费。

(二)关于“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财规〔2021〕3号)规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的,补偿费应通过“一卡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三)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省林草局已将中央、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和直达资金范围跟踪监管,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监测、预警、分析等功能,实现补偿资金常态化监管,对拨入到村集体账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严格按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四)关于“提高项目实施质量”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财规〔2021〕3号),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对于确定的村集体公益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管理建设要求,结合建设需要科学谋划,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

(五)关于“加强宣传教育”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长期以来,省林草局不断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及教育宣传,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建设,统筹人员、资金等要素,科学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对包含公益林在内的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指导基层结合当地公益林分布情况,在重要林区或路口设立公益林标牌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对公益林保护管理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守护绿色家园良好氛围。云南省优秀生态护林员代表腊疯受邀参加2025年春节晚会、李玉花获评年度全国劳动模范和最美生态护林员等荣誉称号,充分展现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立足岗位守护好森林资源的新风貌。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云南省中央财政林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好中央及省级林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