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三届三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答复

2025-06-11 15:11: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分享到:

范正韬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省级生态修复基金的提案》(第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你们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明确了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会同省财政厅专题研究委员所提建议,找准委员关切和反映的焦点,形成初步办理意见,并于2025年4月25日邀请你们到省林草局进行面商座谈,充分征求意见建议。面商后,立即组织普洱等州(市)林草局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积极对接,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对林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案例进行了收集、分析、研究,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林草部门无相关预算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资金使用流程不顺畅”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近年来,省林草局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认真组织实施国土绿化、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建设,2024年累计完成营造林349.9万亩、种草改良26.2万亩,不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但由于“十四五”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基层财源单一、县域经济发展不充分的背景下,基层财政困难较为普遍,林草资金使用流程不畅,导致部分林草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缓慢。

三、关于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设立云南省生态修复基金,用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等方面”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设立省级生态修复基金将对全省生态修复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违法行为人无法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和无法找到违法责任主体的破坏森林资源情形的生态修复,将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作用。但按照目前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目前,国家已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省级再设立生态修复基金的条件暂不成熟。为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用好林草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林草生态修复项目,坚决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安全。

(二)关于“将违法行为人上缴的罚没款或生态修复款项返回林草部门,用于开展林地生态修复”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此项建议非常贴合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处置的实际需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毁坏林地或者林木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有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人上缴的罚没款或生态修复款项,属于非税收入,须按预算管理规定缴至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之当前基层财政困难较为普遍的实际,林草部门申请将违法行为人上缴的罚没款或生态修复款项返还,用于开展林地生态修复,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

(三)关于“林草部门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打通渠道,解决违法行为人无法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等个案问题”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省林草局将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财政等部门沟通研究,一是指导基层在问题线索移送、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协议执行、提起诉讼以及补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涉林草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相互衔接,积极开展涉林草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切实履行林草行业监管职责。二是督促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加快申请拨付涉林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三是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地块修复完成的后续监管,并在资金拨付、修复实施等方面,加强与检察机关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共同推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人生态修复责任履行到位,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