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建议》(第43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明确了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积极组织研究办理工作,在认真梳理分析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与您联系沟通,提出了办理意见。2025年5月15日与您进行了面商,深入沟通建议办理情况,对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鉴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政策的不明晰,需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规划内容,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于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林风景区总体规划(1981—2000年)》于1987年经原国家建设部批准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0年)》于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建设部批准实施。2018年,启动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期间恰逢机构改革、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特殊时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协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帮助解决《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和审批相关问题”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统一安排,云南省于2020年4月启动了包括石林风景名胜区在内的全省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和优化,在各州(市)报送方案基础上汇总形成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一直以来,省林草局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主动加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请示汇报,跟踪了解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审批进展及最新政策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通知》(办保字〔2024〕78号)要求,石林风景名胜区可按照正在报批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范围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以套合国土“三调”底板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即林草资源图)为本底数据,紧密衔接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标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遗产、公益林等相关管控要求,参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2018)进行编制。三是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下一步,省林草局将积极商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向国家林草局的请示汇报,主动对接最新政策要求,按程序加快推进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