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9号建议的答复

2025-06-11 15:12: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分享到:

余在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标准建立补偿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第459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严格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立足职能职责,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找准代表关切和反映的焦点。2025年5月19日,赴腾冲市与您进行面商座谈,深入交流建议办理情况,就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被划入公益林、天然林范围的个体及集体林地,其补偿费依然维持在2014年确定的10元/亩水平,这一标准多年未变,已难以满足林农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及“管护资金难以支撑护林员管护劳务费支出”的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目前,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为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省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执行。针对管护资金困难问题,2023年省林草局制定出台《云南省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建设规范》,指导各地立足自身森林资源实际,积极构建统一管护体系,统筹整合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项目资金、资源和人员,科学划定管护责任区,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提高管护效率,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您反映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林农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的情况客观存在。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标准”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启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来,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多次提高补偿标准,我省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已实现管护和补偿全覆盖,基本形成了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但是,目前国有公益林10元/亩·年、集体(个人)公益林16元/亩·年的补偿标准仍然偏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近年来,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多次向国家和有关部门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林农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等问题,但由于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完全依靠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投入渠道单一,真正达到期望还需财政收入的增长及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等来实现。

(二)关于“建立补偿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云南省自2005年正式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以来,不断探索和完善补偿机制,补偿面积不断扩大,补偿标准稳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标准已从启动时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至权属为国有的10元/亩·年,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16元/亩·年。同时,参照中央补偿标准,省级财政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将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与中央一致,切实加大补偿力度。2024年,全省共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9.4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2.54亿元,省级财政6.93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反映我省生态区位特殊、生态建设和修复工作繁重等情况,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同时,我们将努力筹集资金,将省级公益林调整到与之相同补偿标准,调动林农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