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林草“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07-04 11:29:0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    分享到:

各州(市)林草局、市场监管局:

为做好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25年度林草种苗“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次抽查任务属省级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的联合检查,各州(市)林草局、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措施,组织好本区域的检查工作。

二、严格纪律,依法履职。检查组成员在检查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和企业安静期各项要求,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三、通力合作,保障到位。各州(市)林草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平台操作及相关问题解答。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2025年度林草种苗“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按照《2025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有序开展2025年度林草种苗“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林草种苗“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二)抽查主体

本次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省林草局,配合部门为省市场监管局。

(三)抽查内容

1.省林草局抽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资质、范围、期限、区域、档案,以及林草种子标签使用、林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执行等情况。

2.省市场监管局抽查内容。营业执照和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承诺制、法定代表人任职、年度报告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等情况。

二、抽查时间

2025年6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省级检查对象为截至2025年5月底,由省林草局发证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州(市)、县(市、区)检查对象为辖区内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除特殊情况外,被列入省级抽查的企业,州、县级不再进行检查)。

(二)抽取方式

省级检查对象由省林草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抽取,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抽查比例。对于信用风险低(A类)企业按5%抽取,信用风险较低(B类)企业按10%抽取,信用风险较高(C类)企业按20%抽取,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按50%抽取。

州(市)、县(市、区)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抽取,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监管对象数量、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或户数。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省级执法检查人员由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原则上由省林草局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

州(市)、县(市、区)执法检查人员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原则上由林草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

五、检查方式

对信用风险低(A类)和信用风险较低(B类)企业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方式开展检查,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和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流程如下:

(一)预查比对

由检查组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其权利及配合义务,按照抽查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研究确认检查结果后,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检查结果判定

1.双方检查结果一致的,判定为正常。

2.双方检查结果不一致的,由被检查对象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改正。能够提供合理说明的,判定为正常,并责令其限期更正。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判定为违法,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交由属地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二)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检查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联系人及电话:省林草局 肖华 0871-65011382

省市场监管局 徐颖梅 0871-64612761

 

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精神,按照《2025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有序开展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二)抽查主体

本次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省林草局,配合部门为省市场监管局。

(三)抽查内容

1.省林草局抽查内容。人工繁育活动检查: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有关证照,人工繁育场所、设施设备,人工繁育物种种类及其个体档案记录,动物福利保障,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资质,防止野生动物伤人、逃逸和防疫措施等情况。经营利用活动检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台账及许可文件,执行专用标识、入药、禁食等管理规定等情况。

2.省市场监管局抽查内容。检查是否存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二、抽查时间

2025年9月15日至11月20日。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分级检查。省级检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省级审批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州(市)、县(市、区)参照执行(除特殊情况外,被列入省级抽查的企业,市、县级不再进行检查)。

(二)抽取方式

省级检查对象由省林草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抽取,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抽查比例或户数。州(市)、县(市、区)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抽取,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监管对象数量、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或户数。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省级执法检查人员由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州(市)、县(市、区)执法检查人员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在相应平台抽取,组成检查组。

五、检查流程

(一)预查比对。由检查组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其权利及配合义务,按照抽查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研究确认检查结果后,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抽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结果判定

对被抽查对象进行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对照抽查内容查验企业执行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结果判定。

1.双方检查结果一致的,判定为正常。

2.双方检查结果不一致的,由被检查对象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改正。能够提供合理说明的,判定为正常,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不能够提供合理说明的,判定为违法,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二)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检查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七、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联系人及电话:省林草局 孙晶晶 13708796700

省市场监管局 杨继军 13700675388